法艺花园

2014-3-5 17:25: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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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谢国庆  谢磊华  戴希亮) 日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江西萍乡市爱秋工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汇票本金50万元由被告广西贵港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信用社”)赔偿。
  2001年8月,原告与深圳市德宏达实业有限公司订立购销废钢合同一份。同年9月,原告向农行湘东区支行申请50万元汇票一张,收款人为德宏达公司。当原告员工持此汇票至深圳洽谈业务时,德宏达公司以检查该汇票真伪为借口,将汇票掉包,并背书转让“广州市中纬物资公司”,又在信用社设立中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将原始汇票付款至该公司账户,并分两次提取全部现金,后原告发现汇票被掉包,便以湘东支行在汇票掉包后仍然承兑解付,信用社有恶意和重大过失付款行为为由,将湘东支行和信用社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被告信用社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擅自为德宏达公司以及该公司假冒的中纬公司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为其作代理付款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票据法》所规定的恶意和重大过失付款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妥善保管汇票,亦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湘东支行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无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湘东法院判决原告经济损失汇票本金50万元由被告信用社赔偿。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萍乡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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