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5: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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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力 郭楠) 近年来,一些中小学生,热衷高消费,他们在吃、穿、玩上的消费水平令人瞠目,为了满足消费欲望,一些还没有经济自立能力的青少年便向同学借款,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日前,北京丰台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初中学生借款纠纷案件。
  小加是个今年3月刚满14岁的小姑娘,她有个同学叫小扬,今年也14岁,谁也没有想到有一天她俩会因钱而各以原告、被告的身份对簿公堂。
  事情起因是借钱。2002年11月至12月间,小扬分数次向小加借款5000元,并写有借条,后小扬归还小加800元,尚欠4200元。小扬借到钱后,主要用于购买手机、请同学吃饭、外出游玩等物质消费和人情消费。不知出于不敢还是不愿,小加未把小扬借钱的事告诉父母。
  2003年2月的一天,小加的父母偶然发现了借条,他们马上通知了小扬的父母,希望双方能妥善解决此事,但小扬的父母拒绝还款。
  于是,小加以原告身份、她的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小扬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主持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小扬的父母返还小加借款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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