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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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陆建成) 叶某分到单位的新房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退还旧房,给他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日前被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2000年12月8日,叶某的单位与叶某签订一份住房分配协议,将铜陵市建设新村一套新房分配给叶某,同时规定叶某于2001年4月底之前交出在铜陵市商南新村的一套旧房,因该单位已将该套旧房分配给单位内的另一名职工陆某。2001年8月23日,陆某在市房管部门办理该套旧房的产权证后,多次与叶某协商要其尽快让出该房。可是已经分配到新房的叶某就是不愿意让出。于是,陆某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让出该房,并赔偿由此而产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系该套旧房的合法所有人。陆某要求叶某交付该房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于是,判决叶某于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将该旧房交付给陆某,并赔偿陆某房租损失1200元。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向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铜陵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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