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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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吴建中  周炳红) 因被同学打了耳光而导致精神障碍,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要求施暴者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和所在学校赔偿。日前,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判令张某家长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2万余元。
  李某与张某均系—所中学非闽班的初二学生,2001年11月的一个星期天,二人因琐事在校外发生矛盾,张某即打了李某头面部二拳,次日晚,李某父母来到张某家中责问张某为何打人,义起争执。次日早晨,在学校晨读课之前,张某走到李某教室,—言不发,当着二十名同学的面突然打了李某耳光,一周后,李某出现精神恍惚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分裂样精神障碍,后李某由其法定代理人向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及所在学校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殴打行为与李某的发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公平原则,判决由张某的家长即法定监护人部分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计20599元。同时法院认为,由于事情发生具有突发性及偶然性,在整个事件中学校并无过错,学校不应承担贵任,遂驳回李某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及张某均不服,各自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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