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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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8日,河南省淇县法院西岗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同学间开玩笑而引发的赔偿案,被告王某及其所在的桥盟乡一中被判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一万六千余元。
  2002年4月,淇县桥盟乡一中的几名学生在操场上发现一条死蛇。原告杨某将蛇扔到了同学王某的面前,王某拾起蛇后将蛇挂到了杨某的脖子上,这一举动使杨某精神受到刺激。杨某先后到该县精神病院、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万元,后被鉴定患了精神分裂症。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造成原告精神分裂的诱因,被告桥盟乡一中疏于管理,负有失察看管责任,因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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