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4: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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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山明 李之良) 日前,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处被告人葛高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6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葛高勇驾驶一辆卡车,在扬州市唐城加油站排队加油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纠打。后被告人葛高勇明知被害人孙某就在车前方,在开车准备离开现场时,驾驶该车用左前轮轧伤被害人孙某左脚,致左足软组织毁损伤,经扬州东方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孙某的伤情为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高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葛高勇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高勇已与被害人孙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且履行完毕,并得到被害人孙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高勇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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