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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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顺义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伙债务纠纷案,对被告人单某要求分割合伙债务的请求未予支持。
  原告刘某诉称:被告单某和李某以帮助我买树为由,向我借款6万元。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二被告仅给付我7500元,尚欠我52500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
  被告单某辩称:我与李某原是合伙从事装修,向原告借款6万元。现要求法院将尚欠款分开,我与李某各偿还一部分。
  法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法院予以确认。二被告共同所借款,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是不可分之债。被告单某要求分割后偿还,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单某、李某共同给付刘某人民币52500元,二人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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