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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不知悔改继续行骗 触犯三罪名领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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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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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释后不知悔改继续行骗 触犯三罪名领刑14年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近日,触犯三罪的金某,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同案犯朱某也因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经查,金某于198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1999年9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出狱后的金某未悔改,而是继续想着用不法手段“发财”。2007年5月,金某在明知帐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用江融公司的空头支票,骗得深圳一公司的价值38,000余元的四台液晶电视机;2007年9月,金某又以定雅公司的名义,在明知帐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开具空头支票,骗得价值98,000余元的杏花楼月饼票;2007年8月,金某伙同朱某经事先商量,以定雅公司的名义,在明知帐户内无资金的情况下,开具空头支票,骗得35,000余元的刨花板。
2004年年初,金某先后申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及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分别透支取现及消费6,300余元和7,200余元,经银行催款却至今未归还。
2007年4月,金某还谎称江融公司要发包闵行区某娱乐休闲广场空调机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业务,在洽谈业务的过程中骗得某公司的西门子冰箱、LG洗衣机、IBM电脑、万宝龙笔等共计价值77,000余元的财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朱某伙同金某共同签发空头支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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