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3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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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克 孙磊明) 江苏徐州市的席剑想利用手中闲钱借鸡生蛋,便委托刘运生炒股,没想到未赚反亏,为此,他将刘运生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刘运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席剑62369.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2年7月1日,席剑与刘运生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约定席剑投资450000元,委托刘运生进行股票买卖的具体操作,刘运生必须保证席剑投入的资金不发生亏损。若发生亏损,则由刘运生赔偿全部损失;如有收益则双方四、六分成,即席剑占四成、刘运生占六成,协议有效期半年。协议签订后,刘运生即用席剑帐户内的450000元资金进行股票买卖。2003年1月1日协议期满后,席剑查看帐户时发现刘运生炒股亏损62369.60元,遂与刘运生协商填补亏损额。但刘运生表示无力偿还,愿意继续代为炒股,用收益填补亏损。对此,席剑没有表示同意。没想到刘运生未经席剑同意,继续用席剑帐户内的资金炒股。
  法院经审理认为,席剑、刘运生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被告受原告委托利用原告的资金和帐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原告资金亏损,应按协议约定予以赔偿,遂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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