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理了海某诉辉某民间借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以盖房为由于2002年4月向其借款35000元,并立下欠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02年10月还款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所欠35000元是我与原告在一起赌博时欠的,这笔钱是赌债,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承认双方曾在2002年4月25、26日两次玩牌,但与此次借款无关;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其签字的欠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所述系赌博之债,没有证据证明,故被告辩解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元。 |
240331
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理了海某诉辉某民间借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以盖房为由于2002年4月向其借款35000元,并立下欠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于2002年10月还款3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所欠35000元是我与原告在一起赌博时欠的,这笔钱是赌债,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承认双方曾在2002年4月25、26日两次玩牌,但与此次借款无关;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其签字的欠据证实,事实清楚;被告所述系赌博之债,没有证据证明,故被告辩解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3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