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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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白建永   郭建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本来没有借款的李立(化名)却被房山法院判决偿还借款25000元。
  2002年10 月份,从四川来京打工的王梦(化名)将别人打伤,王梦遂从李志刚(化名)处借款80000元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几个月后,王梦偿还了李志刚部分借款,但尚欠25000元未还。2003年春节前,王梦要回四川老家,李志刚怕借款无着,催着王梦还款。王梦在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带朋友李立(化名)来到李志刚家,对李志刚说,李立是本地人,我的借款由他还。在征得李志刚同意后,李立为李志刚写下借据,并承诺2003年6月还款。然而李立逾期未能偿还借款,于是李志刚以李立为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李立偿还借款25 000元。庭审中李立辩称“借条是我写的,但我没有从李志刚处借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立虽未直接向李志刚借款,但其在明知王梦欠李志刚25000元人民币的情况下,经李志刚同意为其写下欠据,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应认定为债务已经转移,被告李立为新的债务人。
  没有借款的李立被判决偿还李志刚借款2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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