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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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22日宋某到涧西区人民法院交了4000元案件过路款。身为原告的宋某为什么会到法院交案件过路款呢。
  2003年5月27日宋某以婚后感情破裂为由到涧西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帖某离婚。庭审中被告帖某要求原告退还彩礼4000元。原告辩称双方在协商离婚中,她已将4000元彩礼退还给了被告帖某,但无证据。涧西区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初经人介绍宋某与帖某相识,并于同年5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活。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之父两次送给原告1001元和彩礼4000元,买给原告金项链一条(折合人民币1253.6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期间,被告两次送给原告1001元及金项链属于帖某自愿行为;因双方认识及结婚时间较短,原告宋某所收被告4000元彩礼应予返还。故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原告宋某返还被告帖某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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