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3: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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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先生在酒楼就餐摔伤后将对方告上法庭。昨天,市二中院终审判决王先生获得医疗及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2.5万余元。
  2001年2月16日晚,王先生在某海鲜大酒楼就餐完毕,走到餐厅二楼吧台东侧出口处摔倒受伤。王先生于是诉至法院,索赔9.1万余元。而酒楼以王先生喝酒后自行摔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认为,酒楼称王先生摔倒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未提供相应证据和依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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