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7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周力   潘丁) 由于欠条上未写名还款日期,被告也从未表示不还款,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被定为原告起诉之日,日前,原告日照市某汽车销售公司通过法院顺利地讨回了已被拖欠达7年的借款。
  1996年,被告候某任日照市东港区某公司办公室主任期间,时常去原告处修理车辆,候某在修理费单子上签字,以后统一结算。1996年6月24日,原告单位派人找到被告侯某索要两笔修理费,被告以个人的名义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2003年5月2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候某偿付所拖欠的修理费。被告责认为欠款历经7年未要,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欠条上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于被告出具欠条之日起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欠款虽欠了7年之久,但是被告从未明确表示过不还欠款,原告未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自2003年5月28日原告起诉这天开始计算。被告主张的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观点不能成立。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