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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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到朋友家做客,不料被窜出的恶狗咬伤,为此,受伤的黎某将朋友告上了法庭。9月2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靳某赔偿黎某损失4972元。
  2002年11月1日,黎某去邻村的靳某家串门。毫无警觉的她刚跨进大门,就听见一阵急剧的犬吠。一只被圈养在围墙内的狗,向她猛扑过来,在她的左小腿狠狠咬了一口。当日,黎某即在靳某家人的陪同下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以后,又辗转多家医院治疗。为索赔因狗咬伤造成的损失,黎某与靳某进行了协商,但未果。无奈黎某将朋友告上了法庭,要求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972.2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靳某虽然将饲养的狗圈在自家围墙内,并用铁链拴住,但未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致黎某进入其家围墙内时,被狗咬伤。因靳某未能举证黎某被狗咬伤是其本人的过错,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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