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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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云虎 李向东 朱东月) 由五人组成的盗销摩托车团伙,在一次行窃中被公安巡警发现后驱车追赶十余华里,最终归案。10月31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2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窜至湖北省老河口市中山路某大酒店门口,趁人不备将炜某停放在该酒店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后销给马某得赃款1000元挥霍。被告人马某在明知摩托是赃物的情况下以1000元低价购买。2008年3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经预谋后窜至淅川县香花街某炒鸭店吃饭,饭后将红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今年3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王某在湖北省老河口市将付某停放在雅斯广场门口的一辆电动车盗走。4月6日,被告人张某、王某将黄某停放在湖北省老河口市胜利路某超市门口的一辆摩托车盗走。盗窃后第二天,被告人陈某将该摩托以1900元卖给被告人徐某。徐某明知是盗窃的摩托车而低价购买后自用。5月21日,被告人张某、王某窜至河南省内乡县城关镇,在内乡县城关镇某商场伺机盗窃,被内乡县公安局巡逻人员发现,将其二人抓获归案,并从摩托车后备箱发现盗窃摩托车的作案工具一套。
  以上被告人王某单独盗窃作案一次,共同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总价值13720元;被告人张某共同盗窃作案四次,盗窃总价值10040元;被告人马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次,价值3680元;被告人陈某、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一次,价值4480元。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霜、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产,数额巨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陈某、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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