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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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苑玮) 日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向某某,男,43岁,重庆市涪陵区龙桥镇无业人员。2008年6—7月,向某某在经营发廊期间,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十三岁)与嫖客张某某先后在人民东路某招待所、某酒店嫖宿二次,获得赃款80元。
  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8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9月3日被逮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向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向某某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属情节严重。案发后,向某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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