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4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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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闻锐) 一男子为快速发家致富,竟学电视剧中“黑道”手法玩起了“空手道”,采取雇用2名未成年人充当打手、对生意人进行恐吓威胁手段,强迫卖主低价供货、买主高价收货,从中牟取暴力,终因群众举报落入法网。日前,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三名“肉霸”作出判决,判处三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给予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
  中年男子薛某系该县某镇居民,只有小学文化。去年秋天,他见街市上腊肠生意红火,家境并不宽裕的他发财心切,决心像电视警匪片中的“老大”们那样,独霸市场快速致富。薛某高薪雇用了两名农村未成年男子赵某(作案时17岁,初中文化)、庞某(作案时16岁,小学文化),和他一道干起了“买卖”:三人动辄一起出动,用威胁、恫吓手段,强行收购街市上多名屠宰户的生猪小肠,再以高出市场0.50—1.00元的价格强行卖给多名腊肠加工户,一个月便从中获利4000余元。正当三人为美好“钱景”兴奋之际,不堪受欺的生意人报了警,公安机关据群众举报很快将以薛某为首的三名“肉霸”逮捕归案。取保候审之后,检察机关于今年9月提起公诉。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赵某、庞某采用威胁手段强买强卖,侵犯了正常的市场商品交易秩序,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庞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适用缓刑。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薛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赵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庞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薛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追缴。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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