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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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厂家在负责安装时,未遵守国家标准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排烟道,致使南京一对年轻夫妇12岁幼子洗澡时中毒身亡。10月21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销售商家没有责任,生产并负责安装的厂家承担70%的责任,判决生产厂家共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106053元。原告提出的精神索赔未能获得支持。
  2001年5月12日,原告张先生夫妇在南京苏宁公司购买玉环公司生产的型号为4JSY—6.5A玉环牌烟道式燃气热水器一台。当日,玉环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安装了该热水器,未安装烟道。2002年12月7日8时30分,原告年仅12岁的儿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此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原告遂于2003年4月17日诉至法院,丧子夫妇将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家一并告上法院,共提出20万元的巨额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玉环公司明知未安装烟道可能发生的隐患,但没有遵守国家标准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又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原告之子死亡,直接侵害了其生命安全权,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理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即赔偿责任的70%。被告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已经完成了其应当履行的告知义务,而本案原告之子死亡的原因系因热水器安装不合格导致,被告苏宁公司并未负责安装,故其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原告明知应当安装烟道,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未按说明规范操作使用,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原告自己疏忽大意有直接关系,故原告应当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即赔偿责任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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