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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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广西大新县法院对一起因合伙人死亡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合伙人在合伙经营中死亡由其他合伙人给予其家属补偿。
  许甲、许乙?许甲儿子?、许丙、许丁、赵某五人经商议于2003年2月21日合伙到大新县下雷镇一废弃矿洞采矿?并各自投入了资金及生产、生活物品进行共同经营。同年2月27日下午?许甲在采矿过程中遇到矿洞崩塌被埋,被挖出后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甲的亲属?含许乙?向大新县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其他合伙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许甲等五人属合伙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1987年10月10日?》,许甲是在合伙经营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劳动时遇矿洞崩塌而死亡,其他合伙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应给予死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据此,法院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方的损失,适当由其他合伙人许丙、许丁、赵某各给予五分之一即4164元的补偿。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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