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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致富捷径 "飞车贼"专抢女子手包获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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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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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致富捷径 "飞车贼"专抢女子手包获刑受罚
中国法院网讯(闻锐)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一中年男子林某骑摩托车趁人不备专抢女子手包,11天疯狂作案5起,抢夺赃物4000余元。日前,山东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抢夺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现年31岁的林某系临沂市某镇农民,初中文化。俗话说,“三十不发四十不富”,面对贫穷的家境,发财心切的林某苦于没有正当门路赚钱,深思之后决定开辟一条致富“捷径”,把“黑手”瞄向了身单力薄的女行人。今年4月底至5月初,他戴着头盔骑着摩托车四处“出击”,先后到临沂市某镇和临沭县城流蹿作案,时间多选在傍晚,地点多在辟静街市,发现单行女子后,乘人不备迅速下手,抢夺女子放于电动车或自行车篮筐里的手包,共抢得包内手机3部、小灵通1部、现金2610元,总价值4700余元。正当他准备大干一番“事业”时,临沭警方据群众举报迅速破案,一举将“飞车贼”林某抓获归案。涉案赃款、赃物均被收缴并返还受害人。
今年9月,检察机关以林某犯抢夺罪为由提起公诉,临沭法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林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林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头盔一个予以没收。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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