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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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公安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00元。
  原告刘某诉称:今年4月21日早,我骑自行车送外孙上学,被告逆行将我撞倒致伤,经医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椎第二节压缩性骨折”,共花医药费1976元,加之误工等各项损失达2100元。被告在派出所承认是她把我撞伤的,却又不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
  张某辩称:我没有撞倒原告,她是自己摔倒致伤的。在派出所接受询问时,因遇到这种意外事件心里慌乱,才承认是我撞伤的。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在事发当日接受派出所民警询问时,承认是她把刘某撞伤的,并由其本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确认,据此可以认定被告的侵权事实成立。作为一个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张某对其言行的法律后果应有所认识,因此其所持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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