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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9: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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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伟良 刘芳军) 11月20日,湖南首例村官干股受贿案一审终结,攸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尹泽义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8万元。
  被告人尹泽义于2005年6月担任攸县峦山镇庙下村支部书记。2005年9月,位于该村的高利煤矿扩股。为便于煤矿处理与当地村民纠纷等问题,该煤矿股东决定,邀请被告人尹泽义入股30万元,同时,将煤矿股份总额增加10万元送给被告人尹泽义。被告人尹泽义便在高利煤矿实际入股30万元,同时收受高利煤矿干股10万元,该40万元股份均挂在他人名下。后,被告人尹泽义以峦山镇庙下村支部书记的身份参与了高利煤矿与当地群众农赔等问题的处理。2005年9月至2007年12月,被告人尹泽义因该10万元干股分得红利16.3万元。2008年3月中旬,被告人尹泽义主动到峦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如实交代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泽义已退缴全部赃款。
  攸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泽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尹泽义收受高利煤矿提供的10万元干股股份未实际转让,而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其受贿数额即为实际获利数额16.3万元。被告人尹泽义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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