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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张薇 沈双武) 近日备受关注的《庐山风光》侵权案尘埃落定,经法院两审终审,被告江西省某音像出版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殷某经济损失8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000元。 1998年7月30日, 江西省九江市某宾馆与某音像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电视风光片《庐山魂》的出版发行协议。后该宾馆在前期拍摄《庐山魂》母带时,从《庐山风光》摄影画册中选用了殷某的《庐山秀色》、《林中情》、《如琴湖》、《庐山佛光》、《锦绣谷》、《含鄱口秋色》6幅摄影作品。音像出版社按宾馆拍摄的《庐山魂》母带及包装彩封为其制作出版了《庐山魂》光碟。之后,《庐山魂》的母带一直放在该音像出版社。 2002年8月,音像出版社利用其掌握《庐山魂》母带的便利,按《庐山魂》母带节目内容复制了3000盘光碟,并重新设计印制包装彩封,更名为《庐山风光》。9月6日,音像出版社将制作好的2800盘《庐山风光》光碟,按其与庐山某书店签定的协议交该书店销售。9月中旬,殷某发现音像出版社将其摄影作品《锦绣谷》使用在《庐山风光》光碟彩封正面及包装画面上,且光碟中先后8次使用了其6幅摄影作品。殷某认为音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03年3月31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在诉讼中,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庐山风光》系利用《庐山魂》母带复制,侵权人应为宾馆,并申请法院追加该宾馆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殷某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殷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遂依法判决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殷某《庐山秀色》等6幅摄影作品的侵权;音像出版社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九江日报》上刊登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殷某经济损失8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000元。另外,判决宾馆不承担责任,原告殷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后,音像出版社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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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张薇 沈双武) 近日备受关注的《庐山风光》侵权案尘埃落定,经法院两审终审,被告江西省某音像出版社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殷某经济损失8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000元。
1998年7月30日, 江西省九江市某宾馆与某音像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电视风光片《庐山魂》的出版发行协议。后该宾馆在前期拍摄《庐山魂》母带时,从《庐山风光》摄影画册中选用了殷某的《庐山秀色》、《林中情》、《如琴湖》、《庐山佛光》、《锦绣谷》、《含鄱口秋色》6幅摄影作品。音像出版社按宾馆拍摄的《庐山魂》母带及包装彩封为其制作出版了《庐山魂》光碟。之后,《庐山魂》的母带一直放在该音像出版社。
2002年8月,音像出版社利用其掌握《庐山魂》母带的便利,按《庐山魂》母带节目内容复制了3000盘光碟,并重新设计印制包装彩封,更名为《庐山风光》。9月6日,音像出版社将制作好的2800盘《庐山风光》光碟,按其与庐山某书店签定的协议交该书店销售。9月中旬,殷某发现音像出版社将其摄影作品《锦绣谷》使用在《庐山风光》光碟彩封正面及包装画面上,且光碟中先后8次使用了其6幅摄影作品。殷某认为音像出版社未经其许可而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于2003年3月31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
在诉讼中,被告音像出版社辩称:《庐山风光》系利用《庐山魂》母带复制,侵权人应为宾馆,并申请法院追加该宾馆为本案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音像出版社未经原告殷某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摄影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殷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遂依法判决被告音像出版社立即停止对原告殷某《庐山秀色》等6幅摄影作品的侵权;音像出版社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九江日报》上刊登经法院审定的“致歉声明”;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殷某经济损失8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11000元。另外,判决宾馆不承担责任,原告殷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后,音像出版社不服,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