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9: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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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成强法官特别指出,对于合同中“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协调各级部门促进大青山开发”等不规范字眼,法院无法像硬性条款那样去审查。这是法制不完善的代价,也是大青山一案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
  1月16日上午,“大青山”一案审判长、甘肃省高级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成强陪同记者一起来到位于兰州市东郊的大青山。
  这也是王庭长第一次来。“大青山一案调解不下来,大青山现场就不去。”6个多月前,当他接手这宗上上下下极为关注的案件时,曾暗下决心:为了使搁浅几年的大青山工程尽快重新启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各方损失,一定要在审限内以最快的速度理清这桩背景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并且尽可能调解解决,以保证以后的工程顺利进行。案件最终判决结案,王成强感到有些遗憾,两天前他又接到涉案三方的上诉状,“感觉好像没完成任务一样”,他苦笑着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为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们在审理这宗案件中付出了大量心血。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截至诉讼时,原告大青山公司总计投入开发成本2900余万元,其中含挂欠施工单位中铁二十局工程款980余万元。大青山公司认为被告榆中县政府没有按合同要求落实有关优惠政策,且前期让自己多支出了很多费用,故停止了投资。榆中县政府则认为,从后续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双方合作的基础上看,大青山公司已失去履行合同的能力,已造成后续资金不到位的违约事实,根据合同“大青山公司未按约定时限到位后续资金影响项目整体开发时,榆中县政府有权与第三方合作开发”的约定,自己与丽新公司重新签订开发协议顺理成章。
  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对于大青山开发项目而言,雄厚的资金支持是工程继续的关键,但无论是大青山公司还是丽新公司,似乎都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而本案的案外人中铁二十局这时向法院表示愿意承接这一项目。法官经调查得知,中铁二十局是全国著名的大企业,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而且又被大青山公司拖欠980万元工程款,如能促成中铁二十局接手这一项目,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由于中铁二十局是案外人,因此法官不得不进行大量的案外调解工作。法官先后21次开会主持协调,几方都欢迎二十局介入,经过努力几方甚至已达成初步方案,但最终由于一些具体事宜互不让步,导致调解的努力失败。
  记者曾问王成强庭长,如果晚一点下判会不会有可能成功。王庭长说,一是不敢保证一定有结果,二是时间上已拖不起。
  谈到审理此案的感触,王成强法官向记者谈到三点。首先,签订合同的双方对于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履行方式等条款一定要详细订立,避免双方理解不一致导致分歧。其次,双方对彼此履约能力一定要考察清楚,看对方是否具备实力,还要了解对方历史上的诚信程度。第三,牵扯到类似大青山的工程项目,标的额很大,要尽量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各级政府为了推动本地的经济发展,也一定要注重投资环境的建设,切实将中央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王成强法官特别指出,对于合同中“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协调各级部门促进大青山开发”等不规范字眼,法院无法像硬性条款那样去审查。这是法制不完善的代价,也是大青山一案留给我们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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