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8: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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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慧) 落款时间为1983年的备忘录实际形成于1991年后。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由此终审认定,上海市经济学会原副会长向学会“讨钱”案败诉,两名声称当初亲眼看到过该备忘录的证人也因作伪证受到了处罚。
  年逾七旬的张某原是上海市经济学会的副会长兼秘书长。上世纪80年代,受国务院上海经济区规划办公室委托,该学会曾组织数百名专家学者,历时六年,编撰了一套大型丛书《上海经济区工业概貌》,共43卷。内容涉及沪、苏、浙、赣、闵等省及所属市县。这一项目不仅形成了社会科学调研的成果,而且也为该学会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2001年4月,曾任该学会副秘书长的张某和其他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上海经济区工业概貌》编辑部系他们四人于1983年共同出资2万元组建的,属自筹资金、自负盈亏,但编辑部财产至今仍被学会侵占,要求法院判令学会返还编辑部价值十余万元的财物。
  为了证明编辑部确系个人出资成立,张某等人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1983年12月28日的“备忘录”,“备忘录”用印有上海市经济学会名称的信笺打印,盖有学会的公章,上面载明了张某等四人向编辑部的出资情况。庭审时,张某还找来证人李某和周某,证明1983年到1984年间确实看到过这份“备忘录”。
  但是,假的真不了,经过司法鉴定,证实“备忘录”上印文与文字形成的顺序为:先印后文,即先盖好印章,再打印文字,且“备忘录”上的印章只有“上海市经济学会”七个字,没有五角星的图案,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证实,这枚没有五角星的印章是1991年6月才颁发给学会使用的。
  铁的事实和科学的鉴定戳穿了虚假的证据和证言,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在法庭上言词凿凿的李某和周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分别被罚款1000元和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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