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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文福 刘新龙) 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某学校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谢某诉称,2003年6月4日,他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在上机考试时,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原告的准考证没有考试时间,应由被告通知),致使原告失去了参考的机会,造成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返还报名费、培训费等考试相关费用363元。 立案后,新罗法院立案庭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返还原告考试相关费用363元。双方和解后,原告当即向法院申请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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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刘文福 刘新龙) 2004年4月5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谢某诉被告某学校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谢某诉称,2003年6月4日,他参加被告学校组织的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在上机考试时,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原告的准考证没有考试时间,应由被告通知),致使原告失去了参考的机会,造成原告精神受到伤害,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返还报名费、培训费等考试相关费用363元。
立案后,新罗法院立案庭立即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返还原告考试相关费用363元。双方和解后,原告当即向法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