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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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铭) 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在家中煤气中毒死亡,悲痛的父母认为“凶手”是高价购入的进口煤气灶,于是将灶具的经销商和代理商一同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灶具代理商赔偿死者家属各类费用52928元,经销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这台煤气灶“肇事”发生在2003年1月11日。正就读于大学二年级的小敬一人留在控江新村的家中。中午时分,小敬的外婆来探望外孙,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刺鼻的煤气味,推开紧闭的灶间门一看,小敬仰卧在地上人事不知,老人连忙打开窗户关闭煤气报警,警方赶到后发现小敬已经死亡,经鉴定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警方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灶台上的铝锅内有冷水、周围有明显水渍,室内无其他异常情况,据此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性。现场情况显示小敬事发时正用灶具烧开水,而燃气公司检验后未发现煤气泄漏现象,小敬的家人很自然地将目光转向了灶具上面。
  说起家中的灶具,是小敬的父母花2500多元在一大型超市所购买的进口产品,且带有自动熄火断气保护装置,当初是想花大价钱买个安全和放心,谁知到头来竟酿成了惨剧。小敬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是自动熄火断气保护装置当时失灵所致,灶具质量存在明显的缺陷,遂将超市和该品牌灶具的代理商电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各类费用共计255000元。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该煤气灶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两原告提出曾使用过两只该品牌的煤气灶,第一只买来不久就发生自爆,由电器公司为原告调换了同样品牌的一只新灶具,但其自动熄火装置也是时好时坏,更直接导致儿子的死亡,因此存在明显的质量缺陷。两被告则认为原告曾调换过灶具,该煤气灶不能证明是自己提供。此外,法院曾委托有关质量检测协会对煤气灶进行质量鉴定,但该协会组织专家至现场勘查后,认为按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水平不能对该煤气灶进行质量鉴定。并且被告认为,由于煤气中毒的原因存在多样性,不能排除他杀、自杀、第三方责任以及死者使用不当等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已排除了他杀、自杀的可能性,事发地点除煤气灶外,并无其他使用煤气的器具,且相关管道等连接设施并无泄漏点,不能排除该灶具的自动熄火断气保护装置存在失灵的可能性,并导致煤气外溢,引起死者死亡,所以应认定系争灶具存在不合理危险的缺陷,且该缺陷与两原告之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两被告作为销售方和供货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受害人作为具备相当知识的大学生,在使用煤气灶时没能注意室内的通风情况,也有不当之处,且使用说明书中对此已经进行了提醒告知,故可相应减轻两被告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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