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3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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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丁慧) 为了销售电梯,“深圳上菱”傍上了“上海三菱”,其向外推销的三菱电梯,到头来真名却是“台菱”。4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深圳上菱”的行为侵害了“上海三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上海三菱”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 上海三菱”的全称是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并于1988年获得了“上海三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深圳上菱”的全称是深圳市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毫无关联。1998年9月,“深圳上菱”与当地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三菱电梯供货安装合同》,向对方提供一台型号为SG-VP的“上海三菱”货梯,总价为人民币259250元。“深圳上菱”在合同中保证该货梯是上海三菱厂家原装产品,但事实上,该货梯除了各类铭牌以及说明书上印有“上海三菱”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外,其余设备均和“上海三菱”的产品不同。
  2001年3月16日,“深圳上菱”公司以其与“上海三菱”的共同名义,向深圳某房产公司发出报价书,欢迎该公司选用GPS-CR型“上海三菱”电梯。报价书封面的显著位置印有“上海三菱电梯”字样及商标标识。但事实上,在与房产公司签订了《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后,“深圳上菱”向对方提供的是4台由台安公司制造的“台菱”电梯,电梯的外包装上粘贴了印有“上海三菱”中英文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的标贴。“深圳上菱”的员工还向房产公司提供了4张伪造的“上海三菱”的(电梯)产品出厂合格证书。上述电梯投入运行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影响了业主正常的生活秩序。
  在以后的半年里,“深圳上菱”多次以自己与“上海三菱”销售部的共同名义向当地一些公司出报价书,推销电梯。
  同时,在“深圳上菱”的员工名片上还印有上海三菱的商标标识,在“深圳上菱”企业名称的下方印有“上海三菱、日本三菱电梯专业一条龙服务”的字样。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三菱”作为“上海三菱”商标的合法注册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深圳上菱”作为专业的电梯销售商,没有对其销售的电梯先行检查、验收,以致假冒的“上海三菱”电梯流入市场,故其主观上具有销售假冒“上海三菱”电梯的过错,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因 “上海三菱”电梯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亦包含了产品的声誉和企业信誉。由于深圳上菱实际向客户供货的电梯质量较差,故会在相关客户中造成贬损“上海三菱”产品声誉及企业信誉的不良影响。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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