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7:2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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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沟赵乡东连河村的陈中峰状告村委会财产侵权一案,4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送达当事人。这场官司历经三年之久,终于划下句号。许多人对此十分不理解,一场官司怎么打了三年,是不是现在还是打官司难?看了下面的介绍大家就会明白,不是人民法院打官司难,而是原告陈中峰随意处置自己的诉讼权利,一场官司三次撤诉,一次被裁定驳回起诉,才使案件久拖未决。
  1999年7月,原告陈中峰从其兄长陈中山手里购买一处冷饮厂,但陈中峰在生产经营中拖欠村委会电费未交。东连河村支部书记孙增发召开村委会讨论决定,强行征收。2000年8月30日,孙增发带人强行进入冷饮厂,扣押陈中峰22千瓦电机一台及电线一捆约300米。陈中峰与村委会协商一年多时间没有结果,于2002年8月28日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归还所扣物品,赔偿经济损失。
  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陈中峰认为告村委会证据不足,应该状告孙增发本人。立案不久,他主动撤回起诉。8月19日,陈中峰又将东连河村支部书记孙增发诉至法院。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增发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村委会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书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不上诉。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被告主体问题已解决。然而陈中峰不知什么原因,2003年2月27日,第三次诉讼又将孙增发作为被告诉讼到人民法院,经承办法官指明原因后,陈中峰不得又撤回起诉。
  一个月后,陈中峰提起第四次诉讼。状告村委会财产侵权。庭审中,自认为证据不足,首先将索赔数额由5万元降为1.5万元,庭审后他想想还是不妥,6月13日第三次主动撤诉。2003年7月28日原告陈中峰第五次诉讼到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村委会归还扣押物品,赔偿停产34个月的经济损失51000元。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3年12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村委会无法定职权扣押公民个人财产的侵权行为违法,判令立即归还扣押陈中峰的22千瓦电机一台及约300米电线一捆。对原告陈中峰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则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宣判后,陈中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在第五次诉讼中一审期限五个多月,二审期限两个多月,都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加上陈中峰上诉移送案卷的时间,一、二审期限总共才八个多月。而陈中峰由于自身的原因使得这场官司竟费时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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