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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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曲斗强 杨互杰) 5月8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赵红艳向原告李小玲赔偿精神损失一万元,并于10日内到有关部门更换姓名。
  原告李小玲与被告赵红艳(现名李小玲,以下称赵红艳)均系唐河县十九中同届学生。1995年高考后,二人均未过高招统一录取分数线,原告继续复读,并于次年考入河南省劳动人事干部学校,毕业后在唐河县某镇政府工作。1995年9月,河南广播电视大学补录时,李小玲被该校录取,但她认为不够理想而不愿去上。后来,被告赵红艳在征得李小玲同意后,使用原告的准考证、学籍档案顶替李小玲到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习,毕业后,赵红艳仍用李小玲的名字在唐河县某高中工作至今。此后,原告认为赵红艳和该高中共同侵犯了自己的受教育权和姓名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六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于1995年高中毕业被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录取,自愿放弃学习机会,并同意被告赵红艳使用自己的学籍档案和录取通知书前去上学,二被告并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权利。但被告赵红艳使用原告学籍档案入学和参加工作后,至今仍使用原告姓名,一直未予更改,已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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