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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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党玉红  姚丽) 通讯公司的两名员工带着四箱手机乘坐出租车,因该车后备厢未上锁,致使一箱价值17000元的手机丢失。5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河南省蜂星鑫宇通讯有限公司要求出租公司赔偿的诉讼请求。
  2003年11月23日下午,蜂星通讯公司的工作人员邢某、张某,携带4箱货物欲乘坐由孟某驾驶出租车。孟某将出租车的后备箱打开,两人将4箱货物装在后备箱内,孟某又将后备箱盖上,但没有上锁,然后三人上车。当孟某坐上车欲关车门时碰到一个男人。双方发生简短争执后,该男人离开,孟某即关上车门向前行驶。在行驶有30米左右时,另一辆出租车追上前来,向孟某告知其车上的货被人偷走。孟某随即停车,邢某和张某经检查发现丢了一箱货,于是报警。公安人员经查剩下的3箱货物均为诺基亚2100型手机,双方为赔偿问题酿成诉讼,蜂星通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孟某和出租车公司赔偿17000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蜂星通讯公司称丢失的是1箱装有全新的20台手机的货物,提供了该20台手机发票及公安机关证明其余3箱为手机的证明一份,但该两份证据不足以证明所丢失的确为1箱装有全新的20部手机的货物及价值为17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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