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3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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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何暄) 因一篇文章的著作权,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与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走上法庭。今天记者获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赔偿北京旅行家杂志社2400元损失。
  2002年7月31日,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与韦某签订了一份韦某在杂志社工作期间撰写、编辑、采访和拍摄的刊登在杂志社出版的杂志或其它出版物或网站的全部文字和图片,著作权均归杂志社所有的工作合同。2003年6月,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的《旅行家》杂志刊登了一篇《北京周边自驾车旅行手册》的文章,作者为韦某。该杂志在版权页中特别声明:“本刊全部文字和图片均享有版权,未经本刊书面授权许可,一概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方法转载或使用。本刊保留所有版权。”2003年7月,北京广播电视报社编辑张某通过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找到韦某,提出要在《北京广播电视报》上使用该文章。后韦将文章稿件交给了张。《北京广播电视报》在使用该文章时,对少量景点进行了修改,并将题目改为《北京周边自驾车旅行指南》,分上、中、下三部分在该报《旅游特刊》栏目中刊登,署名编辑张某。北京广播电视报社在刊登文章后,向韦某支付了800元稿酬。
  2004年4月6日,北京旅行家杂志社起诉到二中院称,北京广播电视报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假日生活频道栏目分三期刊登了《北京周边自驾车旅行手册》一文,且未注明出处,亦未支付稿酬。其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请求判令北京广播电视报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北京广播电视报社认为,韦某作为涉案文章作者,称对该文章享有著作权,许可报社使用,并提供文稿,报社也支付其800元稿酬。报社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不构成侵犯。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韦某与北京旅行家杂志社签订的工作合同约定,北京旅行家杂志依法享有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北京广播电视报社将北京旅行家杂志作品分为上、中、下三期连载以及变动少量旅游景点的行为并非是对作品主要内容进行改动,亦未产生歪曲、篡改涉案作品主题思想的客观后果,未破坏涉案作品的完整性,不构成对北京旅行家杂志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北京旅行家杂志在杂志中已标明转载必须征得其许可,且向公众明确表明了自己为作品许可人。北京广播电视报社未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在向韦某支付稿酬的情况下使用北京旅行家杂志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对北京旅行家杂志享有的复制和发行权的侵犯,理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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