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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玮 黄小明) 5月24日,某建材公司因证据不足,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驳回其名誉侵权诉讼请求。 2002年8月30日,某建材公司与孔某之妻签订了五防轻体隔墙板的技术转让合同。在使用受让技术中,孔某认为该技术存在质量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2003年10月,该公司派员到泸州孔某处了解并处理质量事宜未了。今年3月10日,孔某以该公司所转让的技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等(该案正在审理中)。该公司则认为孔某在公众场合和向该公司专利受让人散布“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检验报告等都是花钱买来的臭狗屎”等谣言,侵犯了公司名誉权,且造成重大损失。遂3月29日,该公司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要求孔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0元。 庭审中,某建材公司曾派遣到泸州的两位员工到庭作证,证实被告向其讲原告的“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检验报告等都是花钱买来的臭狗屎”,并证实被告两次通过电话对原告进行诽谤和讹诈。另外原告方出示了另一受让人出具的书证即“情况反映”,内容是被告了解到该受让人在出售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时,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起诉,要求与该受让人联合起诉本案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的两个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张。而书证,仅说明被告知道他人使用原告转让的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出售中也发生了纠纷,故而征求该受让人的意见是否共同起诉原告,不构成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因而不属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综述,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侵权的事实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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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玮 黄小明) 5月24日,某建材公司因证据不足,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驳回其名誉侵权诉讼请求。
2002年8月30日,某建材公司与孔某之妻签订了五防轻体隔墙板的技术转让合同。在使用受让技术中,孔某认为该技术存在质量问题与该公司发生纠纷。2003年10月,该公司派员到泸州孔某处了解并处理质量事宜未了。今年3月10日,孔某以该公司所转让的技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退还转让费并赔偿损失等(该案正在审理中)。该公司则认为孔某在公众场合和向该公司专利受让人散布“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检验报告等都是花钱买来的臭狗屎”等谣言,侵犯了公司名誉权,且造成重大损失。遂3月29日,该公司向泸县法院提起诉,要求孔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0000元。
庭审中,某建材公司曾派遣到泸州的两位员工到庭作证,证实被告向其讲原告的“专利证书,获奖证书、检验报告等都是花钱买来的臭狗屎”,并证实被告两次通过电话对原告进行诽谤和讹诈。另外原告方出示了另一受让人出具的书证即“情况反映”,内容是被告了解到该受让人在出售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时,因产品质量纠纷而被起诉,要求与该受让人联合起诉本案原告。
法院认为:原告的两个证人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证言的证明力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主张。而书证,仅说明被告知道他人使用原告转让的技术生产的产品,在出售中也发生了纠纷,故而征求该受让人的意见是否共同起诉原告,不构成损害原告名誉权的故意,因而不属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综述,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名誉侵权的事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