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刘保河) 董先生在一展览会购买乐器盒时,被展位上摆放的商品砸伤。为此,他将展览的举办单位某展览公司告上了法庭。6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院终审判决:展览公司赔偿董先生医药、误工、伙食补助、营养、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7万余元。
  2002年9月15日,某文化艺术中心职工董先生到一展览馆参加由某展览公司主办的中国乐器展览会。在一展位购买乐器盒时,货架上的乐器盒忽然倒塌,董先生在托举乐器盒过程中没有站稳,跪在了地上,致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当日,董先生支出救护车、治疗等费用240余元。同日至2002年9月30日,又支出7000余元住院、检查、护理、医药等费用在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3日支出190余元医药费。2003年7月1日,领取了残疾证。
  2003年8月,董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购买乐器盒时,自己经允许进入展位挑选。展览公司作为主办单位应当赔偿自己损失。故起诉要求其赔偿医药、二次手术、误工、护理、就医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共计3.98万余元及3万元精神抚慰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展览公司认为,展览会不允许现场零售。参加展览的展位公司应是董先生受伤的直接责任人。自己作为展览主办方,摊位出事情可以负责,但董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展览公司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明受伤原因和因果关系,放置乐器盒的架子、乐器盒是不可能造成董先生那么重的伤。此外,董先生擅自进入摊位,自己也有责任。因此,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展览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对董先生是砸伤还是摔伤的事实认定不清;董先生擅自进入展位内造成自己受伤,应自负责任;以董先生残疾人证上评定的肢体残疾等级确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不妥为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展览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董先生系擅自闯入展位内。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董先生伤残程度属十级。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在展览公司举办的展览会上购买商品时受伤,举办者有义务对其因此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而展览公司称董先生系擅自闯入展位,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判决的医药、误工、住院伙食补助、营养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将依据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及有关规定予以计算。董先生今后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解决。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