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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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汝银) 6月4日,不满公司解聘自己,发短信、写邮件侮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张明磊,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判决向刘英华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2003年9月,北京卓尔世纪企业策划有限公司聘任张明磊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一年。在工作中,张与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刘英华意见不一,并产生矛盾。11月,公司董事会决定解聘张明磊。张认为是刘从中作祟,两人的矛盾愈加深化。
  2003年11月28日至同年12月上旬,张明磊多次以手机短信及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刘英华本人、公司客户及其他员工发送了大量使用贬损性和披露他人隐私的短信,如“不信不义的欺诈者”,“你无视国家相关法规,违背做人从商诚信原则,采取卑鄙手段,悍然撕毁信约,并且采用欺骗手段,操纵只有你一个人组成的所谓董事会和不明真相的员工,实行非法强制解聘”。
  2003年12月24日,刘英华把张明磊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张明磊与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应通过正当途径加以解决。而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侵权者应当承担与其侵权行为相应的责任。张明磊发送的电子邮件致使刘英华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侵害了她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刘英华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张明磊的骚扰给她的生活和工作都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打官司的惟一目的是想让对方停止侵权;目前我国的精神赔偿费不高,因此只象征性地提出1元赔偿。(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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