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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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在2004年5月19日判决一起债务纠纷案时,首次运用“直接言词原则”,否定了原告的虚假陈述,还原了案件真实,让原告债权人输了官司,还了被告债务人一个公道。
  江苏某集团公司(简称江苏公司)与镇江某工厂(简称镇江工厂)长年有着业务往来。双方在过去合作得很愉快,彼此之间结成十分信任的关系。至1998年9月,镇江工厂累计欠江苏公司货款79364元。为此,双方达成口头抵债协议,镇江工厂以一台无心磨床抵销所欠债务。货物交接时,双方基于长期形成的信任关系,也就没有办理交接手续。
  2004年3月11日,江苏公司一纸诉状将镇江工厂推上被告席,要求给付欠款79364元。  
  镇江工厂虽然当庭提交了证人证言,认为债务已履行,但从证据效力而言,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显然低于江苏公司提交的对账单、交货单等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中,该案承办法官从原告躲闪的眼神、无力的表述中,感到被告所陈述的事实真实性较大,遂决定立即去江苏公司查看无心磨床的设备情况。在原告某分厂法官发现了与被告陈述一致的磨床,而原告对该磨床的来源并不能自圆其说。
  法院由此认定,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真实客观,能够相互印证,已经形成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锁链,结合原告作虚假陈述和原告占有被告所述磨床却不能证明其来源,以及磨床价值与原有债务数额基本相当的客观情况,可以确信原、被告双方口头协议以无心磨床抵销债务的事实客观存在。双方约定以交付磨床的方式抵销债务,是对原给付金钱履行债务方式的替代,系一种代物清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将磨床交付给原告后,其所负债务即清偿完毕。
  宣判后,原告未上诉。
  专家观点
  何谓“直接言词原则”
  京口区法院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从原告躲闪的言辞中发现疑点,并根据证据规则依职权调查取证,最终查明了真相,公正地裁决了案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起法官充分运用“直接言词原则”还原案件真实的典型案件。
  何谓“直接言词原则”?本报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邵明。
  邵明介绍说,“直接言词原则”在很多国家的三大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我国民诉法对此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目前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常常被引用和采用。
  所谓“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要求参加审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加证据审查、亲自聆听法庭辩论,强调审理法官与判决法官的一体化,另一方面,要求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等在法庭上以口头的形式开展质证辩论。
  邵明说,“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司法的亲历性。我国古代“以五声听狱讼”,反映的也是司法的亲历性。法官在与当事人和证人“面对面”的活动中,通过当事人和证人的相貌、诉讼时的态度和情状能够获悉语言所无法传递的案情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官的“心证”。“直接言词原则”有助于发现真实和提高效率。一方面,法官通过亲历审判可以直接观察当事人和证人等的表情态度,直接察看证据实际状况,易于掌握案件事实;同时,听取口头形式辩论,又有信息传达简便快捷的优点,有助于尽快发现争议,并及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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