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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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河南省鹤壁市中级法院对原告蔡俊芝、冯清双、张盈、李丽与被告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共支付四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1186.88元。
  2002年10月5日,四原告到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体检。门诊检验报告单载明:四原告被诊断为乙肝患者。后四原告到几家医院复查,证实被告的诊断是错误的。新乡法院作出被告赔偿四原告经济损失9186.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0元的判决。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由鹤壁市中级法院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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