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0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9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刘建刚 李思)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丢失客票乘机联而引发的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孙某飞机票款51606日元(执行时按照执行当日人民币对日元汇率,按51606日元等值人民币执行),并驳回原告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孙某在日本东京购买了往返于北京的客运机票联票,机票价格为172020日元,享受6折优惠后机票购买价格为103212日元。2003年8月31日,孙某在北京首都机场办理了返回日本东京的东方航空公司为乘运人、航班号为MW MU507航班的签票。孙某在办理完毕登机手续后登机时,因没有出示客票乘机联,首都机场机检人员拒绝孙某登机,致使孙某没有搭乘该航班返回日本东京。
  法院经审后认为:孙某搭乘乘运人为东方航空公司的飞机,孙某在机场机检人员验票登机时,不能提供根据中国民航总局规定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规定的客票乘机联,因此机检人员拒绝其登机的做法无可指责。孙某据此提出东方航空公司违约,理由不能成立。孙某要求赔偿机场建设费用和交通费用的请求,因造成损失的过错在孙某,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孙某要求返还往返机票剩余价款的要求合理,机票价格的确定应以孙某所述并得到东方航空公司认同的票面价格的6折。在东方航空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单程机票价格的情况下,孙某应获得所购机票票面价格按6折计算一半的钱款。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述。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