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6: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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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涂莉  傅剑清) 6月17日上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和王俊商标侵权案公开宣判,法庭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悉,这是湖北首例因网络实名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武汉亿房网(WWW.FDC.COM.CN)是原告经过数年的经营,在武汉地区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影响力且受访问率最大的房地产门户网站,国家商标局于2002年10月核准原告注册“亿房”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电信类。2003年9月,原告在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3721”网站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亿房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地产动态、新房信息、二手楼市等。
  2003年10月,被告王俊向3721公司注册了“亿房网”网络实名,并与其“www.027house.com”网站链接,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屋信息等。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告3721公司为获取实名注册费收入,在先向原告收费注册“亿房”网络实名后,又受理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使被告王俊利用原告“亿房”商标和所经营的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其自己的武汉房屋信息网,造成原告客户的流失,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遂于2003年12月26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3721公司注销被告王俊在其3721网站上注册的“亿房网”网络实名,终断“亿房网”实名与武汉房屋信息网的直达链接;并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两被告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主张不正当竞争请求。
  被告3721公司和王俊在答辩中均否认对原告的商标有侵权行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亿房公司注册的“亿房”文字加图形商标属服务商标。“亿房”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于电信类。王俊是以“亿房网”为网络实名,以www.027.house.com网站提供信息服务,王俊的“亿房网”及与此对应的www.027house.com网站服务类别与亿房公司“亿房”注册商标的服务类别,存在明显的差别,不属于商标法所称的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三七二一公司根据《网络实名注册规则》,已函告王俊,要求其修改网络实名或放弃该网络实名的使用权,王俊选择了放弃“亿房网”网络实名。三七二一公司已按包括亿房公司及王俊认可的相关规则履行了义务。因此,三七二一公司为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及王俊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的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亿房公司的请求不能成立。被告王俊将“亿房网”作为网络实名注册,“亿房网”与原告的“亿房”仅多一个“网”字,可能使他人产生一定误认,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但原告亿房公司已当庭明确表示不寻求不正当竞争的司法保护,故法院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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