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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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艳) 听说自己的弟弟被人欺负,身为哥哥的郑鸣殴打“仇人”。只因一时冲动,年仅16岁的少年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12月29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鸣(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08年9月18日6时40分许,浦北县某中学学生郑鸣在其学校灯光球场旁玩耍,忽然他一眼瞥见潘旭和几个同学在球场角扫地。因听其弟弟郑亮(化名)说曾被潘旭(化名)殴打过,便一直怀恨在心。于是,郑鸣朝四周望了一下,看见不远处有两块木板,就走过去拿起两块木板冲到潘旭身边,用脚将潘旭踢倒在地,潘旭站起来责问郑鸣之时,郑鸣不由分说用手上拿的木板朝潘旭背部、手部等部位乱打,造成潘旭的脾破裂。潘旭受伤后,由老师骑摩托车搭乘并由郑鸣在后扶着送到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潘旭外伤性脾破裂,右前臂挫伤。入院后,医院对潘旭予脾脏切除术。经法医师鉴定:潘旭为重伤,已构成八级伤残。案发后郑鸣的家属赔偿了潘旭的医疗费人民币23985.80元,郑鸣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因涉嫌故意伤害,郑鸣于2008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9月25日被逮捕。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持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家属进行了调解,达成由被告人郑鸣赔偿被害人潘旭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0元的协议。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家属已支付人民币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鸣故意非法伤害潘旭的身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鉴于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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