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李铭) 蒋先生因考试时让枪手替考而没有领到毕业证,他认为是校方无理扣押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予支持蒋先生的诉请。
  蒋先生于2000年入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参加二年制本科(专科起点)会计学专业的学习,其日常学习及学籍管理均在上海电视大学处。2002年11月,蒋先生在会计学专业学位英语考试中请“枪手”替考,被学校察觉。2004年3月,上海电视大学对蒋先生作弊行为作出处分决定,认为其严重违反考场规则,根据相关规定及中央电大考试中心的批示,决定对其予以记过处分,并自其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始一年内,暂缓对其毕业审核,以观后效。次月,蒋先生获悉该处分决定并在上签字注明已阅。此后,蒋先生完成了全部课程,但一直未获颁发毕业证书,他推断中央电大颁发给其的毕业证书扣押在上海电大处,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蒋先生认为自己系中央电大学生,上海电大无权进行处分,同时提出被告以莫须有的事实、错误的主体、错误的法律依据所作出的处分决定作为扣押其毕业证书无效。
  电大则辩称,自己和中央电视大学是宏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关系。学校对原告的学籍进行管理,由于其学位英语考试存在作弊行为,因而按相应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表明原告不符合毕业审核的条件,由于原告尚未毕业,因而其所述《毕业证书》在被告处无任何事实依据,故不同意以上诉请。
  法院最后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声称被告扣押其《毕业证书》,但未提供其已取得《毕业证书》且该《毕业证书》被被告扣押的确切证据,至于原告对被告所作处分的主体、依据及内容有异议,可另行通过相关合法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蒋先生要求上海电视大学归还毕业证书的请求不予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