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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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钱军  王坚) 李某在打一起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官司时,对双方争议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请求只提出反驳,未提出反诉,而导致法院拒绝启动产品质量审理程序。7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驳回李某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温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货款2万元。
   2001年1月,电器公司和李某发生买卖电器开关业务往来。至同月24日,双方结帐,李某尚欠电器公司货款2万元,其向电器公司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开关款贰万元整。2004年1月18日,电器公司向李某催要货款,但李某以电器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引起诉讼。
  庭审中,电器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货款,并向法庭提供了欠条、催款电报及电报费发款等证据。
  被告李某对原告电器公司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所卖开关不符合国标的要求,系不合格产品,李某请求法院判决我退货给原告。李某提供了海安县工商局委托海安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及原告的质量保证卡。
  原告则认为,检验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抽检,抽检程序有欺诈行为,无法确认抽检产品就是所欠货款2万元中的产品,也不能确认哪一批产品不合格,况且被告对质量问题亦未提起反诉。
  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询问,被告对原告的产品提出质量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所欠货款应予给付。被告辩称原告产品存在问题并要求退货,但未提出反诉,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后,李某向南通中院提出上诉。李某上诉称,工商部门送检产品注明为电器公司所属品名开关,而欠条所载明的也是欠该公司所属品名的开关款,所以检验报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提出异议时并未超出电器公司质量保证卡承诺的15年。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电器公司提起的要求李某给付所欠货款的给付之诉,李某提出的因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之目的是要抵消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于反诉。但李某在一审时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因此对产品质量的审理程序没有启动,原审对质量问题未予处理是正确的。二审对此问题也碍难处理。对有关产品质量问题,李某可以另行主张。因此,原审对本案的定性和判决是正确的,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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