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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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著名蒙古族歌唱演员腾格尔以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侵犯其名誉权、姓名权和肖像权为由将该公司诉诸法庭。7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腾格尔终审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2万元。
  腾格尔(蒙古族)系中央民族歌舞团一级演员,我国知名歌唱演员,“腾格尔”一词在蒙古族语文中意为“天”。2003年8月,腾格尔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有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姓名和照片,制造了该公司有其参与设立的假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给其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请求法院判令腾格尔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腾格尔公司使用“腾格尔”姓名和照片的行为构成对腾格尔姓名权和肖像权的侵害,应给予腾格尔相应的使用费补偿,但腾格尔公司没有贬损腾格尔名誉的行为亦未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故一审法院判决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的姓名和照片,并向腾格尔书面致歉,赔偿腾格尔经济损失2万元。
  判决后,腾格尔公司不服,以“腾格尔”一词是通用词,不能为个人独占,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腾格尔的诉讼请求。
  一中院审理查明,腾格尔公司于2002年10月10日取得工商注册登记并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沈阳市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乐器零售、维修、调试服务。
  为证明腾格尔公司的侵权行为,腾格尔的委托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于2002年12月18日到“腾格尔琴行”,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该琴行营业员进行询问。问及该公司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什么关系时,营业员回答:“我们经理与腾格尔是朋友。”在琴行营业区显著位置有被营业员称为经理的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二人的合影照片一张。照片的下方有“与著名歌星腾格尔合影”字样。在琴行营业区墙壁上挂有苍狼乐队部分人员与琴行营业员称为经理的人的合影照片一张。腾格尔的委托代理人对该琴行的户外店牌所拍摄照片显示腾格尔公司所在经营地址外墙上有大幅广告招牌,载有“腾格尔音乐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及“腾格尔琴行”字样。
  一中院认为,腾格尔是我国著名歌唱演员,为公众所认知。腾格尔公司尽管经过工商登记,但企业名称与腾格尔的姓名权相冲突。腾格尔公司的经营范围也容易使人误以为与歌唱演员腾格尔有关。并且腾格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腾格尔肖像、对消费者称经理与腾格尔是朋友等,可以认定腾格尔公司具有使用腾格尔姓名的故意,构成对腾格尔姓名权的侵害。
   一中院还认为,腾格尔公司在“腾格尔琴行”营业区悬挂腾格尔与腾格尔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影,根据照片悬挂的场所及“腾格尔琴行”营业员的说明,可以认定该公司有利用腾格尔肖像进行营利活动的故意。腾格尔公司认为照片是合影照片,法律没有禁止其使用,但合影照片中所承载的公民的肖像权同样受法律保护。因此腾格尔公司应当承担侵害腾格尔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一中院据此作出驳回腾格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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