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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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至2007年三年里,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中心校会计黄亮威利用职务之便,以直接侵占、伪造单据、涂改帐目等手段非法侵占375695.83元公共财产。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贪污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黄亮威9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黄亮威于2002年9月至2007年8月期间,任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中心校会计。于2004年1月至2007年7月三年间,先后30次加大自己工资数额,从坛洛镇中心校基本帐户套取公款125832.41元占为已有;于2007年1月至8月,虚构向坛洛中心校所属的上中小学、武康二小、上正小学等小学拨付经费的事实,从中心校基本帐户领取人民币102300元后,再以改收据日期或套印存款回单的方法将上述款项报帐,将上述款项据为已有;2007年5月至8月间,黄亮威再次利用其职务之便,从坛洛中心校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转出人民币58109.22元至其个人帐户据为已有;2007年8月24日,黄亮威将不是坛洛镇中心校教职工的黄艳红列入中心校教职工工资表内,从中心校基本帐户往黄艳红的帐户转入人民币89454.20元后,再从黄艳红的帐户向其个人银行卡转入人民币75000元,另14454.20元黄亮威以提取现金的方法据为已有。被告人黄亮威于2007年12月、2008年1月陆续向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中心校退还赃款人民币375695.83元,并于2008年1月7日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亮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直接侵占、伪造单据、涂改帐目等手段非法侵占375695.83元公共财产,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特征,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黄亮威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其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主动退赔赃款,显见其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2008年12月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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