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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5: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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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岳阳宣) 湖南省平江县三阳村高仑组村民卢慧钰大学毕业后,未分配工作,按政策户口迁回原籍,高仑组依村规民约之规定,拒绝给付卢慧钰土地补偿款。7月27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高仑组给付卢慧钰土地征收款31500元。
  卢慧钰系平江县三阳村高仑组人,农业家庭户口。1998年9月,卢慧钰考入湖南女子职业大学,户口随之迁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中意路132号,非农业集体户口。卢慧钰大学毕业后,因未分配工作,长沙市公安局新开铺派出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9号文件精神向卢慧钰签发了户口迁移证,通知卢慧钰将户口迁回原籍。2002年9月17日,卢慧钰书面申请将户口迁回高仑组,高仑组同意其落户,并加盖了该村民小组的公章,三阳村亦签署:“请上级按政策办理”。同年10月10日,平江县天岳派出所为卢慧钰办理了常住人口登记,将其登记为农业家庭户口。此后,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在三阳村高仑组征地,结算后将土地补偿款交给了高仑组。在补偿款发放时,高仑组召开全组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以原集体决定规定:在校学生装包括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后一年享受村组组民同等权利,但毕业一年后取消;并以卢慧钰户口迁回未经全体组民开会同意且其大学毕业后在外打工;决定除卢慧钰外将土地补偿款按人口数平均分配31500元。卢慧钰向村、组提出异议,要求参加分配未果,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户籍是国家确认公民身份的法定依据,村民资格的认定应以户籍为准。卢慧钰将户口迁回原籍是政策性迁移,无需组民大会集体同意。村规民约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体现,但村规民约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卢慧钰作为高仑组的成员,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获得土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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