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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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易法研  于忠泽) 近日,河北省易县医院因未保存患者病历资料,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输血七年后确诊身染丙肝不存在因果关系及自身不存在医疗过错,被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赔偿患者38355.16元。
  1995年4月27日,王某因宫外孕在易县医院手术治疗。术后医院自采血为患者输血600毫升。医院未对病历及各种资料进行保存。2002年5月8日,王某单位为职工进行身体普查,查出其转氨酶偏高,故在家休养,工资停发。经保定市传染病医院诊断为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出院后遵医嘱继续保肝、抗病毒治疗。王某起诉后,易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交通、误工费43635.16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医院未保存患者的病历资料,也不知道供血者的情况,在输血前未对其自采血进行丙肝抗体检验,违反了卫生部1993年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及卫生部1993年29号令的规定,具有严重的医疗过错。综合现有证据,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患者在该院手术前系丙肝病毒携带者,也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患者所患丙肝是其手术后因其他原因感染,故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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