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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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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蔡俊波) 1月14日,广西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告人黎柱全、李国灿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
  黎柱全和李国灿分别是通风、采光纠纷和通道纠纷案中的败诉一方当事人,分别被桂平法院判令限期拆除影响他人通风、采光的遮挡物和拆除影响他人通行的障碍物。但二人却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直至逾期。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桂平法院分别向二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拆除遮挡物恢复采光及搬走通道障碍物恢复通行,但二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义务。桂平法院遂依法对两案进行了强制执行,拆除了遮挡物及搬走了障碍物,但二被执行人在法院执行后不久即重新盖起了遮挡物及设置了障碍物。对二被执行人的所作所为,两案的申请执行人及时到法院反映了情况,并要求法院继续执行。当桂平法院再次对两案进行强制执行后,黎柱全和李国灿又再次恢复了遮挡物与障碍物,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鉴于黎某、李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桂平法院依法将两案移送桂平市公安局侦查。桂平市公安局侦查后经报桂平市检察院批准,于2008年11月21日对黎柱全、李国灿执行了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柱全、李国灿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惟二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且现已分别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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