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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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罗某为向吕某追讨30余万元赌债,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吕某并对其进行殴打。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对罗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至10个月有期徒刑。
  2007年夏天,浙江来沪的吕某因参加“梭哈”“牌九”等赌博活动,欠下同乡罗某共计30余万元赌债。2008年9月9日上午,罗某纠集赵某、陈某和“小史”(另案处理),来到上海市闸北区大华二路的一处饭店装潢工地,将在此工作的吕某带上事先租用的轿车,并载至杨浦区惠民路某浴场包房内。随后,罗某等人采用威逼、殴打的方式逼迫吕归还拖欠的赌债,非法限制吕人身自由5小时左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殴打被拘禁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判处罗某、赵某各有期徒刑十个月;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构成犯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构成非法拘禁罪。
  本案中,罗某等人为讨赌债拘禁吕某,虽然时间并不很长,但也构成犯罪;且在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即使是合法的债务,也应当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追讨,决不能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否则,不但钱有可能讨不回,更可能让自己陷入犯罪的泥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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