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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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姜培永 李丰波)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诉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帕勒公司”)侵害商誉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青岛帕勒公司败诉。这也是青岛市首例因排行榜引起的侵犯商誉权案件。
  2004年6月19日,青岛帕勒公司在2004年度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上,与博览会组委会和《经济参考·电器周刊》联合举办了“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的发布活动,该排行榜将海信排在第17位,影响力次数为13460470次。同时,在发布会上,青岛帕勒公司还向参会媒体、客商、参展企业代表散发了由其制作的有关该排行榜的资料,该资料中对“海信”品牌评述为:“品牌的科技化塑造应该从产品上抓起,品牌的科技感来自在售产品而不是设定的概念。”该排行榜被全国的各大报刊和互联网广为报道。
  原告海信集团认为,青岛帕勒公司举办该次排行榜发布活动在主体、程序和统计数据上均存在违法性,且被告确定的统计数据的期间为2003年5月至2004年5月,不可能完整反映一个品牌2004年度的影响力,结果不客观、不公正;同时,青岛帕勒公司在其制作并散发的资料中对“海信”品牌的否定性评述,直接导致“海信”品牌社会评价的降低,由其制作的排行榜经媒体报道后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使原告的商誉受到损害,并造成损失。所以诉请法院确认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无效,判令青岛帕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商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辩称,“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信息发布活动由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组委会组织,被告只是受其委托从事信息、资料的统计和整理工作,因此法律后果应由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组委会承担;同时,该排行榜不是评选活动,只是一般的信息发布,未给原告带来不利影响,不属侵权。
  市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组委会与被告青岛帕勒公司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青岛帕勒公司是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的实施者。法院认为,品牌影响力的评价指标应包括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美誉度、占有率、满意度等,而这些指标均来源于消费者对品牌的直接评价和认可,而该排行榜的排序标准为品牌被媒体提及的次数,且该次数包括负面影响,该标准与品牌影响力无直接因果关系,缺乏客观性,同时其所依据的数据不真实,统计程序不合法;排行榜中对原告品牌的否定性评论,经媒体引用后贬损了公众对“海信”品牌的正确理解,侵害了原告的商誉权,且被告在主观上有过错。
  市南法院判决,“2004中国市场家电品牌影响力50强排行榜”中对“海信”品牌的排名、评述的内容无效;被告青岛帕勒品牌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对该排行榜的传播,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向原告海信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9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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